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871-5873号原告深圳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楼下。法定代表人朱东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玮,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东海丽景花园**2B27法定代表人王效飞。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三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在争议发生前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第八项中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关于管辖问题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协议。原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晓 蕾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红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