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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2305号

杨玲与杨永东、李江,成都俊捷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玲,杨永东,李江,成都俊捷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杨玲。委托代理人刘欣,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红梅,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东。被告李江。被告成都俊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经济开发区杨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永东,总经理。

原告杨玲与被告杨永东、李江、成都俊捷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王晓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玲的委托代理人刘欣、徐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永东、李江、俊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玲诉称,被告杨永东、李江于2012年11月8日从原告处借款15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俊捷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被告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时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无故不还款。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杨永东、李江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承担逾期还款利息;2.被告俊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永东、李江、俊捷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向被告李江账户转账1462500元。被告杨永东、李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150万元,其中转账1462500元,现金37500元,利率每日25‰,定于2012年11月12日归还。该笔借款由被告俊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杨永东、李江在《借条》上签名,被告俊捷公司加盖了公章。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据,足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永东、李江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无故不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由连带责任保证人俊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杨永东、李江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承担逾期利息,以及俊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永东、李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玲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从2013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承担逾期利息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俊捷鞋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被告杨永东、李江、成都俊捷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玲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