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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359号

刘文裕与邓敬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文裕,邓敬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刘文裕。委托代理人陈远平,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敬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裕与被告邓敬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裕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92元,已由原告刘文裕预交,此款退回原告刘文裕11946元,余款由原告刘文裕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  光  耀

人民陪审员 孙  志  英

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丽敏(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