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刘文裕。委托代理人陈远平,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敬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裕与被告邓敬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裕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92元,已由原告刘文裕预交,此款退回原告刘文裕11946元,余款由原告刘文裕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 光 耀
人民陪审员 孙 志 英
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丽敏(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