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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终字第01637号

西安某建筑有限公司与龚发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龚发清,西安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元禄,张孟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终字第01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社。委托代理人吴海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发清。委托代理人黄慧,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林,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孟林。

上诉人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因劳务费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峰

审 判 员 赵 石

代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馥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