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丛民初字第1635号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4)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吴某,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杨爱英,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延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