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杨爱英,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延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攀峰 来自: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4)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杨爱英,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延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