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占富,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龙,住吉林省永吉县。
上诉人聂占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3)船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聂占富以与被上诉人张小龙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聂占富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聂占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上诉人聂占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
审判员 刘欣莹
代理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