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548-1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建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静,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莱阳市谭格庄镇花沟村。
被执行人:孙云华,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莱阳市谭格庄镇花沟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静挂靠在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YC09**(主车)、鲁YC6**(挂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车损理赔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德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