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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548-1号

赵静的冻结保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548-1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建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静,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莱阳市谭格庄镇花沟村。

被执行人:孙云华,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莱阳市谭格庄镇花沟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静挂靠在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YC09**(主车)、鲁YC6**(挂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车损理赔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德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