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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457号

陈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45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男,初中文化,住山西省应县,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陈国醉酒后驾驶晋A×××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迎西高速口附近,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测试值为130.01mg/100ml,经对提取的被告人陈国血液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人陈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7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所开车辆行车证复印件,血液采集照片,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格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陈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公安机关执行收监之日起计算,此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收监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刑期期满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晋斌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慧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