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667-2号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对原告李伟红诉被告李锋、陈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3)杭西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3)杭西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六页第十行:“案件受理费5673.34元,减半收取2836.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856.67元,由李锋、陈绿华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应为:“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314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5167.50元,由李伟红负担310.38元,由李锋、陈绿华负担4857.12元,李锋、陈绿华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至本院。”
审判员 陈辽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