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张智标,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念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智标、韩念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业经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300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武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育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