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893号原告陕西唐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含元路22号B1111号。法定代表人唐征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东,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27号。法定代表人陈玉生,总经理。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汇通北路89号。负责人李军红,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唐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均认为《工矿购销合同》有关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工矿购销合同》第十条“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交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供方所在司法机关解决”之约定系管辖约定不明确,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西安市新城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另查明,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地为陕西省黄陵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玮
审判员 王 钰
审判员 黎晓琦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耿 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