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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2391号

福州泓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东南眼科医院(金山新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泓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东南眼科医院(金山新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福州泓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声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颖,该公司职员。被告福州东南眼科医院(金山新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广健,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泓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东南眼科医院(金山新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日以原、被告准备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泓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81元,减半收取37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小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