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罗执字第612号

刘仲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仲华,刘桂红,周元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刘仲华。被执行人刘桂红。被执行人周元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2)临罗商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桂红与其妻钟欣共有车号为鲁QX**福田牌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桂红与其妻钟欣共有的车号为鲁QX**的福田牌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晁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