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3-2号
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宿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泉,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勇,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住所地:武汉市武珞路519号农业事业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郭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于2013年7月9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湖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银行存款141765.89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