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44号
原告:李崇,女,汉族,1978年3月8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建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三区B-5-2号。
法定代表人:曲志,总经理。
第三人:曲志,男,汉族,1971年2月24日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崇诉被告吉林市建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少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千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