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388号
原告:傅秋香。
委托代理人:何兰江。
被告:程宝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秋香诉被告程宝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宝娟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宝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秋香负担。
审判员 吴舒卓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