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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388号

傅秋香与程宝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5-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傅秋香,程宝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388号

原告:傅秋香。

委托代理人:何兰江。

被告:程宝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秋香诉被告程宝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宝娟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宝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秋香负担。

审判员  吴舒卓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