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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181-1号

张金水与张金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金水,张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181-1号原告张金水,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中区。被告张金兰,女,192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水与被告张金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聊城市人民政府向被告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聊国用(2001)字第633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 焱

审判员 麻建萍

审判员 向国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邢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