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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催字第52号

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吴以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催字第52号申请人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97088-7,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杨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吴以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淑婕。申请人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萧山支行于2012年10月10日签发的编码为3100005120471970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49880.17元,出票人杭州友科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联致互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背书人国药控股(天津)东方博康医药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虞玲艳

审 判 员  周迪明

代理

审判员  崔白洁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戴利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