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二初字第779号原告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被告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与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密
代理
审判员 王 鑫
人民陪审员 张乃让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爱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