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冀民二初字第779号

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与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二初字第779号原告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被告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与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密

代理

审判员  王 鑫

人民陪审员  张乃让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爱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