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381号
原告:洪凯,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朱红旗,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凯诉被告朱红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凯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洪凯负担。
审判员 吴正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