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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381号

洪凯与朱红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凯,朱红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381号

原告:洪凯,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朱红旗,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凯诉被告朱红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凯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洪凯负担。

审判员  吴正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