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何细泉,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张伟涛,系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上文,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吴丽佳,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受理原告何细泉与被告骆上文、吴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细泉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7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春菲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韵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