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140号
申请人:翁忠杰。
申请人:舒岳聪。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翁忠杰与申请人舒岳聪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翁忠杰与申请人舒岳聪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7月11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按交强险有责限额支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申请人翁忠杰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舒岳聪27133.3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孙群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