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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一初字第444号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444号

原告:杨某,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担负。

审判员  刘盼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宗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