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444号
原告:杨某,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担负。
审判员 刘盼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宗杨 来自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444号
原告:杨某,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担负。
审判员 刘盼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宗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