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1579号
原告:魏银泉。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代表人:潘志君。
被告:浙江威宝高科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茅迪苗。
被告:熊监烽。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银泉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浙江威宝高科涂料有限公司、熊监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银泉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立群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邝亚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