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舞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吴国功,男,生于1926年5月2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舞阳县辛安镇后吴村三组。身份证号411121192605261013。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春尧,男,生于1964年10月21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身份证号411121196410211030。被告吴桂祥,男,62岁,汉族,工人,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吴玉平,女,60岁,汉族,农民,住址,系吴桂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功与被告吴桂祥、吴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功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国功负担。
审 判 长 林德成
审 判 员 XX均
人民陪审员 张国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鹏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