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张商初字第0093号原告宜兴市德力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太华镇工业集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79232254-1。法定代表人蒋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小玲,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无锡天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桑南村红嘉路,组织机构代码69936136-X。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德力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公司)与被告无锡天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力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力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8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961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德力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理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妮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