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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348号

范存厚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三原县支行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存厚些,中国农业银行三原县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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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48号申请人范存厚些。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三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晓民,任行长职务。范存厚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三原县支行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4)咸民终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27422元,

二0一三年七月九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所申请执行标的27422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48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天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