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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法破字第25-1-3号

河南省百货公司安阳文化用品采购供应站破产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安法破字第25-1-3号

申请人:河南省百货公司安阳文化用品采购供应站破产案件管理人本院受理河南省百货公司安阳文化用品采购供应站破产一案,经清算,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对河南省百货公司安阳文化用品采购供应站的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终结河南省百货公司安阳文化用品采购供应站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裴红卫

审  判  员  李建军

审  判  员  王志广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