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万民初字第735号原告李俊巍,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晋格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前进路58号临街门面房。法定代表人裴爱生,经理。
原告李俊巍与被告太原市晋格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时学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原市晋格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俊巍诉称,原告与被告一直有合同往来,2013年2月1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给原告打一个欠条,说明还欠原告236000元,后陆续给付60000元,余款经与被告多次商量后无果,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7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太原市晋格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庭前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分别是:
一、抵款协议一份,时间2012年5月7日,抵款金额883881元;二抵账协议一份,一辆帕萨特车抵顶部分欠款;三是被告历次向原告付款的记录。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俊巍与被告太原市晋格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到2013年2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因业务往来,欠李俊巍款贰拾叁万陆仟元正,2013.2.10.”,该欠条加盖有被告太原市晋格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并且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裴爱生签字。之后,被告于2013年2月21日给付原告50000元;被告于2013年3月4日给付原告10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余款176000元上述事实有欠条一张、被告太原市晋格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庭前向法庭提交的三份证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及时得到清偿,故对于原告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结合被告提供的付款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债务形成的过程及到诉讼时仍未清偿的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太原市晋格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俊巍欠款17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被告太原市晋格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时学兵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