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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什邡执字第355-1号

吴忠与什邡市泰源液压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忠,什邡市泰源液压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什邡执字第355-1号

申请执行人:吴忠,男,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执行人:什邡市泰源液压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马井镇。

法定代表人:甯顺才,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3)什邡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泰源液压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6710元。

二、提取被执行人什邡市泰源液压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36710元。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什邡市泰源液压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6710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心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令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