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什邡执字第355-1号
申请执行人:吴忠,男,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执行人:什邡市泰源液压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马井镇。
法定代表人:甯顺才,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3)什邡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泰源液压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6710元。
二、提取被执行人什邡市泰源液压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36710元。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什邡市泰源液压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6710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心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令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