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25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坤,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谷城县,身份证号:。2005年7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8月2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坤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1日至11月5日期间,在太原市小店区腾龙苑小区、大唐花园小区等地,被告人刘坤携带毛线手套、强光手电等作案工具,盗窃被害人刘某、邓某等23人的宝马、奔驰等车辆的倒车镜,将写有自己联系方式的便签纸贴在被害人轿车的雨刷器处,并将倒车镜藏于车辆附近的角落里。在刘某等人与刘坤联系后,刘坤向其敲诈钱财。刘某等8名被害人共计向刘坤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汇款人民币3300元,后在车辆附近找回被盗倒车镜。任建华等15名被害人未向刘坤汇款,被盗倒车镜大部分未找回。经依法鉴定,被盗倒车镜价值共计人民币70657元。现部分赃物已追归被害人。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作案便签复印件、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65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坤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该是敲诈勒索罪;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1日至11月5日期间,在太原市小店区腾龙苑小区、大唐花园小区等地,被告人刘坤携带毛线手套、强光手电等作案工具,盗窃被害人刘某、邓某等23人的宝马、奔驰等车辆的倒车镜,将写有自己联系方式的便签纸贴在被害人轿车的雨刷器处,并将倒车镜藏于车辆附近的角落里。在刘某等人与刘坤联系后,刘坤向其敲诈钱财。刘某等8名被害人共计向刘坤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汇款人民币3300元,后在车辆附近找回被盗倒车镜。任建华等15名被害人未向刘坤汇款,被盗倒车镜大部分未找回。经依法鉴定,被盗倒车镜价值共计人民币70657元。现部分赃物已追归被害人。另查明,2005年7月7日被告人刘坤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8月2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6月6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刘某、邓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了案发的时间、地点及过程。2、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刘坤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3、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坤处扣押手机、便签纸等作案工具,并将在被告人刘坤指认下找到的倒车镜发还被害人。4、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了作案工具的外观特征。5、便签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作案时采用的作案方式。6、小店价认定字[2013]13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涉案汽车倒车镜价值总计人民币70657元。7、(2005)迎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坤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8、(2008)杏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坤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9、(2011)迎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坤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6月6日刑满释放。10、被告人刘坤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其就是从2012年10月以来,在太原市迎泽区、杏花岭区、小店区等几个区域内,选择在天黑的时候,进入一些小区,然后在小区内寻找一些高档轿车,并且在手上带上刚购买来的新手套,用手将那些高档轿车的倒车镜掰下来之后,将倒车镜藏匿于附近的不容易被人发现的角落里,随后车主通过纸条上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其,在和对方商量好价钱之后,其告知对方一个银行账号,然后对方将现金打到银行账户里,其确定收到现金后告知车主倒车镜的所在的具体位置,让车主取被掰下来的倒车镜,就是以这样的方式来盗窃高档汽车后视镜问车主索要钱财,每次1000元到200元不等。有的车主联系其后通过打款的方式,拿回自己的倒车镜,有的车主就没有和其联系。1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坤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65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坤关于其行为不是盗窃罪,应当是敲诈勒索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坤以实施敲诈勒索为目的,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方法行为又触犯了盗窃罪,依法应”从一重处罚”,即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坤的刑事责任,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 玲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