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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执保字63号

韩某某与杜某某同居关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保字63号申请人韩某某,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杜某某,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办理韩某某诉某某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韩树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杜某某位于位于合江县石龙乡罗坝滩场砖混结构房屋一幢(房权证号为合石字第3**号,房屋所在层数为一、二、三层),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某某位于合江县石龙乡罗坝滩场砖混结构房屋一幢(房权证号为合石字第3**号,房屋所在层数为一、二、三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德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