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704号原告王昌军。被告戚冰。委托代理人戚志祥被告杨丽。委托代理人张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军与被告戚冰、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军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昌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王昌军负担。
审 判 长 白梅玲
审 判 员 王 婧
代理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