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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704号

王昌军与戚冰、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昌军,戚冰,杨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704号原告王昌军。被告戚冰。委托代理人戚志祥被告杨丽。委托代理人张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军与被告戚冰、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军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昌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王昌军负担。

审 判 长  白梅玲

审 判 员  王 婧

代理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