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振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炯。
原审
被告:杭州宝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上诉人翁振华因与被上诉人李炯、原审被告杭州宝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商初字第776号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翁振华上诉称:本案借贷出借方非李炯,而是杭州航商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经与宝衣公司确认,借款合同签订之后,宝衣公司负责人张勇与对方口头约定,纠纷管辖法院变更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宝衣公司作为甲方,李炯作为乙方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及由翁振华作为甲方,李炯作为乙方签订的《个人保证合同》均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有效。李炯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李炯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翁振华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约定对纠纷管辖法院作出变更。故上诉人翁振华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鸣卉
审 判 员 祖 辉
代理
审判员 周平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叶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