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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知初字第2368号

上海依相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易随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依相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易随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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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2368号

原告:上海依相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涛。

委托代理人:陈先锋。

委托代理人:顾铁鹰。

被告:杭州易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炳。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原告上海依相燃气设备有限公为与杭州易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依相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依相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依相燃气设备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00元,由上海依相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萍

代理

审判员  吕 璐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福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