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侯行初字第34号起诉人何弟成。本院于近日收到何弟成诉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的行政起诉状。何弟成诉称,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及其下属拆迁办在2004年三瓦窑拆迁工程中,不按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房发【2001】101号文的规定执行,故意将安置房只有5平方米的楼梯间面积虚增扩大为12.54平方米,把不能作为计价收费的其他���摊面积当成楼梯间面积收取了起诉人的房价款。起诉人为此事信访三年,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拖了682天才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却刻意回避多计算了楼梯面积并按此多收取房款的事实以及确定安置房屋计算面积的政策、法规依据。故起诉人诉至我院,请求判令:1、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撤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重新作出依法、依规的答复;2、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对因其行政不作为、超出法定期限处理信访事项造成原告的误工、交通费用等经济损失进行国家赔偿。经审查,
本院认为,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于2013年3月25日对何弟成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属于信访回复。起诉人对信访回复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何弟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 伟
审 判 员 方 芳
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卫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