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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淮执字第00008-3号

陈磊与陈二聪、陈立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8-04-1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磊,陈二聪,陈立荣,李军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淮执字第00008-3号申请执行人陈磊,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陈二聪,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立荣,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执行人李军利,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二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二聪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二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二聪与其妻叶甜甜(身份证号)拥有家庭共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二聪与其妻叶甜甜共同共有的储蓄在叶甜甜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6785.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许永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