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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申字第12号

申请人赵晨晨与被申请人朱宏坤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朱某,男,1978年7月30日生,汉族,江苏省X医院医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某,女,1982年2月6日生,汉族,南京市XX区纪委科员。再审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鼓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朱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赵某购房出资11万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缺乏证据证明,实际只应有69000元属于赵某个人婚前财产;2、认定申请人处持有财礼钱,应给付赵某26000元,缺乏证据证明;3、关于房屋贷款应为975722.68元,而判决书只认定房屋贷款为97万元,致使申请人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2861.34元;4、房屋折价款计算方法错误,致使申请人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对(2010)鼓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被申请人赵某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要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原审判决后,曾提起上诉,后又主动撤回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服判息诉。其申请再审,未能提交任何证据。申请人朱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池

审 判 员  王进华

审 判 员  邓秀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见习

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