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2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某甲,无业。曾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11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3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项某乙,开理发店。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建崇,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甲、项某乙、朱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甲、项某乙、朱某及其辩护人杨建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经被告人项某甲介绍,在瑞安市安阳街道绯闻酒吧门口,将1包毒品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朱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手机2部及身上携带的毒品3包。经鉴定,交易的毒品重1.61克,身上携带的毒品共重6.54克,均检出氯胺酮成份。2013年4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项某乙经被告人项某甲介绍,在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移动营业厅对面,将1包毒品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项某乙、项某甲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被告人项某乙身上携带的毒品4包及两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机各1部。经鉴定,交易的毒品重3.22克,从被告人项某乙身上缴获的毒品共重7.66克,均检出氯胺酮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某甲、项某乙、朱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戴某、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毒品上交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物证手机4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乙、朱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被告人项某甲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居间介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杨建崇提出以上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项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9月21日止。)二、被告人项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10月21日止。)三、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四、涉案毒品18.93克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予以没收,其中手机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丽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