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XX英,女,陕西省千阳县人,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滨河花园。委托代理人马卫军,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建鹤,男,陕西省千阳县人,系太白县桃川镇中心卫生院员工,住陕西省太白县城关镇东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XX英诉被告倪建鹤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倪建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不在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倪建鹤的住所地在陕西省太白县,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晋姝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