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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239号

尹山与贾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山,贾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尹山,男,1968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贾清,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山与被执行人贾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迎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贾兴国

审判员 梁 悦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