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20号原告李定海,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余望,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定海与被告余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定海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同意归还借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定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定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定海负担。
审判员 胡小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