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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民初字第1015号

南京嘉瑞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嘉瑞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南京嘉瑞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新篁镇新篁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陶影,南京嘉瑞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大林,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3号2幢102室。

原告南京嘉瑞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公司)与被告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沈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大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尔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瑞公司诉称:2011年7、8月,原告先后与被告签订了三份防盗门运输、拆卸、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以上工程,工程总价93460元。原告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至今只支付了5万元工程款,余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3460元。被告海尔斯公司未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5日,原告(合同中的乙方)、被告(甲方)签订一份进户门拆除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御湖国际公寓A幢乙级钢木进户门现场拆除事宜,费用总额160元/樘X294樘=4704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乙方收到此款项后即开始拆除,全部拆除结束并搬运下楼后,甲方再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乙方收到此款项后即开始对所有进户门进行外包装,包装工作完成后,余款一次性付清等条款。2011年8月12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一份进户门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富阳曜阳老年国际公寓乙级钢木进户门现场安装事宜,工程内容:74樘乙级钢木进户门的上下车、运输、人力搬运上楼及安装;74樘X330元/樘=24420元;付款方式:在启运前,甲方支付该批合同金额的30%作为乙方的预付款,货物搬运上楼后,甲方再支付至货物合同金额的60%,安装工作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货物合同金额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期满后,付清余额等条款。原告(乙方)、被告(甲方)还曾签订一份进户门转运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富阳曜阳老年国际公寓乙级钢木进户门运输安装事宜,装车、卸车、运输每樘100元,共220樘,计22000元;在启运前,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乙方的预付款,货物搬运到指定地点,交验完毕后,甲方付清余款等。2011年11月16日,海尔斯公司御湖国际公寓项目部出具一份乙级钢木进户门拆除、转运确认单,内容为,御湖国际公寓A幢拆除乙级钢木进户门294樘,装卸、运输乙级钢木进户门220樘、74樘。由于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同、确认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确认单,确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款项,对纠纷产生应负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嘉瑞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款项434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为444元,由被告海尔斯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沈 烈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见习

书记员  陈亚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