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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339号

林某与张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某,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张涛,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执行林某与被执行人张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迎刑初字第9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贾兴国

审判员 梁 悦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