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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444号

徐贵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贵洲,张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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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444号

申请人:徐贵洲,无业。

被执行人:张小军,陕西翰龙商��公司电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贵洲与被执行人张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医疗费、护理费共计722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26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颖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