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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596号

苏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59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女,1975年5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3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杨代,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子瑜,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晓敏、高嘉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张子瑜、杨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塘头长街北巷某号美发发廊,因租用店铺问题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殴打。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苏某持剪刀刺伤被害人刘某的面部,持理发剪打伤刘某的头部,刘某用手抓伤苏某全身多处部位。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立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告人苏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2013年3月20日,经民警通知,被告人苏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3年4月9日,被告人苏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向刘某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苏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法医损伤检验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警情详细资料,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苏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某是初犯,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据此请求对苏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请求对苏某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苏某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彭颖颖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映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