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凤阳县。
被执行人:刘某,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295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2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乃军
审 判 员 马世卫
代理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