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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执字第201号

李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凤阳县。

被执行人:刘某,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295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2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乃军

审 判 员  马世卫

代理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