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调确字第6号申请人伏雷雷,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伏商娃,女,194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伏雷雷、伏商娃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宋怀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伏雷雷、伏商娃相邻纠纷,于2013年7月9日经秦安县安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伏商娃家的0.1亩地给伏雷雷修房,伏雷雷用0.3亩川地兑换。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怀信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