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陈海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毅华,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李君,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李小孩,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索青珍,女,1957年6月20日出生。被告王根民,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君、李小孩、索青珍、王根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谷 堃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