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8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鸿杰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宏兵。委托代理人王国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玉梅。委托代理人汤向群。
上诉人南通鸿杰时装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0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鸿杰时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鸿杰时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鸿杰时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晓威
代理
审判员 吴亮亮
代理
审判员 王吉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