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通中民终字第0878号

南通鸿杰时装有限公司与吴玉梅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南通鸿杰时装有限公司,吴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8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鸿杰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宏兵。委托代理人王国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玉梅。委托代理人汤向群。

上诉人南通鸿杰时装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0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鸿杰时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鸿杰时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鸿杰时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晓威

代理

审判员  吴亮亮

代理

审判员  王吉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彤 关注公众号“”